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24-04-26 11:37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CERTIFIED PUBLIC TAXATION ASSOCIATION 缩写IMCTAA。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会员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推动税务师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注册税务协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委员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两新工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建引领,促进党建业务融合发展。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其各项工作部署。 (一)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推动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全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办理会员入会登记与会籍管理,开展会员年度行业自律检查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五)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合理化意见建议和诉求; (六)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七)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八)组织开展工作调研、业务交流、提供业务援助; (九)做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建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一)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十二)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三)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十四)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助力经济发展,救助弱势群体;做好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同心服务团内蒙古分团各项工作; (十五)办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申请,审验通过,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和承办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任务; (三)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六)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七)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和承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进行强制退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除加入各自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外,可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鼓励其他没有加入任何行业协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税务代理人分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推荐、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各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下一次理事会通报。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须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承担本会日常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推荐,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本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0日本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